北京查处4起虚报瞒报票房案
据《新京报》4月12日报道,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已经检查电影放映单位100余家,立案4起,罚没款30余万元。
今天(4月1日)上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首次例行季度新闻通气会上公布上述情况,并详细介绍了全国电影院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第一案查处情况。
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三队副队长李钦俭介绍,3月23日,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米瑞酷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日坛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票房销售收入账面数据与上报国家专资办(国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数据不一致,涉嫌虚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票房)。
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22日期间,通过猫眼、时光网等6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售票平台和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销售收入合计为111533元,仅上报国家专资办63983元,47550元未上报,构成瞒报销售收入47550元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23299.5元。总队依据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钦俭表示,因为是第一案,没有成熟的案例作为参考,没有成熟的手段可以运用,所以执法人员在勘验上先固定该公司的现场证据,再从外围取证认证和官网锁定证据,取得三方佐证,达到证据的统一和相互认证,形成了铁证,为今后查办此类案件提供了可行性案例。
在处罚裁量方面,李钦俭说,鉴于《电影产业促进法》本质是要促进产业发展,保护合法权益,因此既考虑了对违法行为5万至50万元罚款的范围,又考虑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的力度。处以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既有对违法者严惩的态度,也为权利人收回损失留有可用空间。
《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电影管理条例》并没废止。李钦俭介绍,办理“第一案”时,执法人员用《电影产业促进法》来处理2017年3月1日以后的违法违规问题,用《电影管理条例》处理2017年2月28日以前的违规问题,做到了合理运用,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