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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秋林集团掌门人李建新被抓

2015-12-30 14:29:41    来源:中国产经网    作者:    浏览次数:

  本报独家消息,上市公司秋林集团(600891)掌门人秋林颐和黄金联盟主席、天津领先控股集团(领先集团)董事长李建新近日失联,有消息称已被有关部门带走。

  秋林集团2015年4月21日发布的2014年年报披露,“颐和黄金为秋林集团第一大股东奔马投资的控股股东,持有奔马投资70%的股权,并直接持有秋林集团25,701,126股,占秋林集团总股本的7.90%,现为秋林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平贵杰。平贵杰近5年曾任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等。

  秋林集团公告披露平贵杰的简历是这样的:“平贵杰,男,出生于1980年8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班在读。2000年,平贵杰先生开始经商,从事区域性的高档烟酒批发经营业务。2004年,平贵杰投资创建邯郸市奇杰商贸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从事高档烟酒批发经营业,并负责"娃哈哈"软性食品邯郸区总代理。2006年,平贵杰投资创建邯郸市曦颖珠宝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从事黄金珠宝首饰的销售,并与国内著名品牌"爱迪尔珠宝"签订邯郸区总代理协议,负责该品牌的店面扩张和品牌推广活动。2008年10月,平贵杰投资创建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从事黄金珠宝首饰的设计、加工、销售与回购。2009年12月,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平贵杰任合并之后的颐和黄金董事长。”

  股民们早有评论,一个乳臭未干的八零后,怎么可能从天而降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股民们的确极具慧眼,一语中的。

  2012年8月18日10:41:06,“新浪博客”上经过博客认证的“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了题为“低调,但不可以平凡——专访秋林颐和黄金联盟主席、领先控股集团董事长李建新”的人物专访,毫不隐晦地采用“掌门人”这一武林帮派老大的说法,充分证实了李建新才是颐和黄金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主持收购秋林集团的决策者,上市公司秋林集团的真正实际控制人。

  这篇专访在“引言”中说:

  “出道”于天津,受传统的厚重感的熏染,又成长在释放时尚活力的时代,秋林颐和黄金“出落”得典雅端庄,却不失灵动与活力,在名企林立的商界,犹如一颗明珠,熠熠生辉。但令人惊奇的是,其掌门人相当低调,甚少出现在公众媒体面前。伦敦奥运会火炬模型首发新闻发布会上,国内各大主流媒体才首次见识到这位掌门人的独特风采。

  专访文章特别提到:“据悉,2012年3月,秋林集团以4948万元全额收购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公司和新天地秋林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让‘中华老字号’食品公司重新回到秋林大家庭怀抱中,有效地整合秋林品牌,实现秋林品牌的完整和统一。而秋林集团的实际掌控人就是秋林颐和黄金--一家集设计、生产、批发、零售、回购于一体的黄金珠宝集团企业,年销售额在近百亿元。未来,公司会将其旗下众多产业如食品加工、黄金投资、珠宝加工、化工制造、餐饮服务等系统协调成"秋林系",跨越各行各业,建立令人瞩目的商业帝国。然而,我们把如此宏伟的目标与眼前这位高大魁梧、气质不凡的受采访者联系在一起,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他坐拥如此之大的产业,却常常流露出谦虚、戒慎的低姿态,‘做人要低调,但是不可以平凡’。”

  作者以虔诚的笔调写道,“收购秋林集团后,百年品牌的归属总算尘埃落定”,“李总跟笔者讲述了自己关于如何让企业百年长青的战略观点。‘秋林系’产业庞大,涉及的行业多,管理复杂,如何让其各部分通力合作,健康发展实属管理人必须思考、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司拥有众多员工,很多时候,去不同的分公司,每次都会见到新的面孔。这是一只庞大的军队,但是如何发挥出真正的战斗力,就看指挥者。处理这一切,我们胸有成竹。”

  李建新之所以处心积虑地把自己隐藏起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过证监会关于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处罚,在资本市场上声名狼藉。2011年12月15人,证监会下达了(201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时任领先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领先科技)董事长的李建新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领先科技股票的违法事实成立。证监会决定没收领先集团违法所得370,959.38元,并处以370,959.38元罚款;对李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2日联合发布的我国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日盛传李建新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不知是否与此有关,记者打他的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中。原文链接:http://www.chinaice.cn/a/rdzx/12304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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