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税收违法"黑名单"新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东华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国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因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问题上榜税收"黑名单",并被当地税务部门对外公示。 多部门联手 重罚税收"黑名单"失信者 据了解,这七家公司不但分别被处以巨额罚款,而且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当事人还将受到的惩戒措施包括:(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实际上,早在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同年12月,又与21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这两个文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制度基本确立,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信用机制的重要举措。 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将"处处受限" 根据国税总局有关规定,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均是联合惩戒对象。而随着"金税三期"上线运行,税务机关进一步强化了税收违法管理,尤其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一旦进入"黑名单"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罚。 由于被纳入税收"黑名单"企业因纳税信用评级会直接判为D级,因此将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将受到包括:出口退税从严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等多方面限制。 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阻止出境;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多项处罚。据有关媒体报道,2016年2月24日上午8:40,秦皇岛某公司老板李某在广东省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时,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原来,李某因拒不补缴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833万税款,被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等21个单位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其被阻止出境。 税收"黑名单"让失信者"融资无门" 此外,根据《合作备忘录》,企业一旦因偷税漏税行为上榜税收"黑名单",税务部门还将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宁波某船业有限公司老板严某就因税收违法行为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严某曾于2015年多次向当地银行申请一笔贷款,但都被银行否决。后来得知,原来他所经营的船业公司曾因偷税447万元,已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他在银行备案的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级,导致他融资受到严格限制。 事实上,只要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D级,就会直接影响到相关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近年来,为帮助当地中小微诚信纳税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地税务机构纷纷联合当地银行推出了"税银服务",该服务凭借纯信用、低利息、额度高等优势深受当地中小微纳税企业的欢迎,但D级纳税企业却难以享受该项便捷服务。 据国内领先的税银服务运营商"微众税银公众服务平台"审贷分析数据显示,目前通过该平台向合作银行提交借款申请的企业中,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银行纯信用授信额度平均达126万元,通过率高达55.65%,而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的,获得的银行额度平均为85万元,通过率为32.68%。但纳税信用评级为C级的银行额度平均值则下降到33万元,通过率也只有7.02%,而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的银行额度平均值更仅有11.6万元,通过率直降到2.54%! 据"微众税银公众服务平台"相关人士介绍,传统中小微企业由于财会制度不完善、经营不透明等原因,银行难以准确判定企业是否诚信、能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因此,反映企业是否诚信纳税的纳税信用等级,自然成了银行机构决定能否放款的关键指标之一。 非恶意违规被纳入税收"黑名单"可解除 当然,并非所有"非正常户"都是为了躲避纳税义务,现实中,有的纳税人因对税法不了解、信息传递与征管措施不到位等导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此,纳税人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按要求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及时补充申报及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解除非正常状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纳税户管理。 据了解,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于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修订后共计18条,增加了税收信用修复机制。 同时,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要求实行联合惩戒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