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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7月全面推开 财政部:企业负担总体不增加

2016-07-01 10:18:18    来源:凤凰网    作者:风中的自由    浏览次数:

资源税改革7月1日起全面推开,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但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增加。

6月30日的财政部资源税改革吹风会上,该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此次资源税改革清费立税、从价计征,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了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但不能保证每一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

王建凡称,以水资源费改税为例,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企业,会适当提高税额标准,加大征收力度,这也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安永大中华区能源行业税务主管合伙人兰东武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评估企业负担是否会增加,要税费一起看。此次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清费立税”,包括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这些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告诉本报记者,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也为下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发挥税费不同调节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资源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行从价计征。王建凡称,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他表示,近年来矿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挂钩。从价计征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多征税,条件差、价格低的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可以调动企业充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开采效率,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兰东武举例说,比如某种矿产品的从量定额税率为24元/吨,价格在1200元/吨时每吨交税24元,价格降到400元/吨时每吨也要交24元,这样,价格上涨时国家税收没有增加,价格下跌时企业又不堪重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均不能充分体现出来而从价定率计征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体现税收的自动弹性调节作用。

据《人民日报》报道,以2015年口径测算,山东省未改革品目资源税收入60.83亿元,全国最多。资源税改革后,山东省矿产开采企业资源税负整体明显下降,其中石灰石、地下卤水、井矿盐、海盐、黄金矿等典型资源的税负下降尤为明显,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加快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适度分权为此次改革特色

王建凡表示,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一大特色是“适度分权”。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这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

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主要税收来源。地方政府更为了解当地资源条件、企业生产经营、市场供求等情况。张天犁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次改革充分考虑了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距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5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提到,对于资源税税目中列举的资源品目,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核准确定了各省(区、市)矿产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适用税额标准。

据悉,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此外,公众普遍关心水资源费改税是否会增加居民用水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对本报记者表示,水资源税改革后,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以及企业未超过计划取水量、取水结构合理的正常用水,负担水平均不会改变。

水资源费改税7月1日起在河北试点。河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建国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此次水资源税改对公众生活的影响可以说是“润物细无声”,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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