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等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对《意见》的解读中表示,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这意味着以后科研经费“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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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为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松绑”。
《意见》指出,要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前科研经费管理规则是一种行政化、官本位的管理方式,不符合科学研究规律。下放管理权限,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激励,才能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
下放科研经费管理权限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一位科研人员就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诉苦说:“科研经费使用管得很细。我用科研经费购买图书资料,不仅要检查是否真的用于购买图书,甚至还细到检查购买的书籍是否是本次项目所需要的书。”
此次《意见》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方面,《意见》要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等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对《意见》的解读中表示,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这意味着以后科研经费“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此外,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经费中,一块重要支出就是差旅和会议费。以前,相关部门对这一块经费的管理也相对严格。
贾康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及,长期以来,相关部门把用于约束公务员差旅等行为的行政规则,套用到知识分子、科研人员头上。
贾康以在横向课题经费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举例说:“比如,凡没有司局级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经费用于乘坐高铁出行时,只允许报销二等座车票,而且对近几年已报销的一等座票款,要求将高于二等座票价部分由科研人员退回。又如,规定近几年横向课题经费中报销的餐票,必须一一标明是与何人一起用餐,然后按照人均50元为限,超出部分必须退回,等等。”
此次《意见》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意见》指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加大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
科研创新的前提之一便是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给予科研人员必要的绩效激励才能鼓励他们积极创新。然而,我国科研人员总体待遇仍偏低。即使做出科研成就,但受制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制约,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仍显不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偏低,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意见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此外,《意见》对劳务费的规定也值得关注。苏州系统医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爱平认为,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北京语言大学副教授陈默说,在实施科研项目时最发愁的是人力费难报销问题。项目找很多学生做实验需要支付劳务费,但都不好报销。
此次《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了解到,此次《意见》主要是针对理工科的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会参照该文件尽快出台。同时,《意见》主要是针对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管理办法需要由各地方参照该《意见》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