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劣势及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六类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纳入退出名录,包括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钢铁、煤炭、水泥、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及产业链低端企业等。
《意见》提出,将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稳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将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退出;以管资本为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将低效无效资产、过剩产能企业和一批“僵尸”企业退出,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使国有经济更好地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为了保持了政策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同时又体现疏解非首都功能新的要求,市属国有企业的退出方式,除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停产、注销、破产清算之外,还增加了搬迁方式。对于化解过剩产能、市政府要求限期关停、企业主动疏解退出这三类企业,将适用不同的支持方式,对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费用、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离休干部的管理费用、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退出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并成为董事会工作评价、监事会监督检查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纳入退出名录的六类国企
1.属于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
2.处于钢铁、煤炭、水泥、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及产业链低端企业
3.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4.四级及四级以下且管理失控的企业
5.参股比例较小,实际控制能力弱的企业
6.其他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