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财经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从地方人士系统获悉,根据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1世纪经济报道》称,上周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一行到江西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就《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座谈。他表示,将对地方提出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修法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适时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广泛调研。
据悉,延长最低工资调整周期,与经济下行时期企业经营困难有关。
根据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在此基础上,近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稳步提高,有些省份调整周期几乎是一年一次。人社部数据显示,2011-2015年,全国分别有25个、25个、27个、19个、27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调整的省份则明显减少,截至目前全国仅上海、江苏、重庆、广东等四省市对今年最低工资作了明确,且江苏、重庆更多是对201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在2016年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公开批评劳动合同法,称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对企业保护不足,诸如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我国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工资刚性增长等规定,使得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率的增长,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削弱了我国竞争力--凡此种种,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甚至建议采用合约退出的方法来逐步替代政府的劳动合同法。这是说,劳、资双方可以选用私订的合约,你情我愿,条件如何政府不要管。凡有私订合约的,政府的合同法无效;没有私订合约的,该法依然有效。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今年两会前夕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在实施八年的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他当时表示,人社部正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