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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 自律和监察工作白皮书

2015-11-04 14:40:10    来源:环球资讯网    作者:n03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征询意见稿)

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至今已有2年,目前与该工作相关的价格监测预警提示工作由前期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抓好典型向国网、南网公司等央企单位全面展开。据统计,今年以来,商会向有关招标方发出《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582份,《标的物价格分析建议书》4份;向投标方发《提示函》140份,向用户、投标方和政府监督部门发《监察提示函》147份,涉及标段188个。该项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今年以来,商会秘书处主动走出去、迎上门,先后与安徽、天津、河南、上海、浙江、宁波、广东等商协会和有关企业进行专项交流,取得了较好的共识。一些企业认为,“作为追求自律和诚信的企业而言,是很有意义的;用户可以用正常合理的价格买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有的企业直言“自律和监察工作可以引导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是非常好的事情,希望商会把这项工作做好。”广东线缆协会会长李明斌说,感谢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为营造行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所做的努力,他指出,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将牵头相关方面大力推广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关于开展行业自律与监察工作的做法,为行业厘清目前招投标市场乱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贡献力量。国网公司物资部和江苏、天津电力公司等用户也非常认可商会的自律诚信建设的有关做法。从近期全国招投标开标情况看,价不抵料、价不抵本、围标窜标等情况有所好转。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此工作不很理解,甚至产生许多误解,商会虽然过去曾作过很多沟通、宣传和解读,但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说明。

1、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意义重大

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是商会工作调研过程中,根据会员企业普遍要求改变行业内存在的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及低价恶性竞争、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违反市场正当竞争原则的现象和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履行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该举措符合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总体要求提出的社会共治基本原则,即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也符合今年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高度肯定行业协会商会有关“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精神。我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的目的就是维护市场公平原则、消除低价恶性竞争和其它违法违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相信随着自律和监察工作的深入展开,其积极意义越来越明显。

2、关于《监察提示函》的法律依据

《监察提示函》是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在法律顾问委员会帮助下,根据国家《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招投标法》和借助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对重点工程项目线缆招投标价格调查与分析结果,针对中标人围标窜标哄抬价格、低于市场成本恶意竞争等不当行为,以提示函的形式向相关方发出预警提示的函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市场公平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是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监察提示函》的发放有具体的管理规范,是商会经过一定形式和流程通过的规定,并明确了对是否会员、会长单位和企业大小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正式向全社会发布后,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支持。

《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五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指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指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质量法》第十条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由此可见,《监察提示函》的制定与形式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3、关于《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和价格监测

商会自律和监察工作对象主要针对低价恶心竞争、围标串标、哄抬价格违反市场正当竞争的行为。许多年来市场充分反映,低价恶性竞争的背后是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诚信缺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利益,破坏市场公平原则,最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这种现象不加整治,如果没有价格监测手段来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那么后果是严重的。这里也需要说明的,有些企业报价低于生产成本不等同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但以低于其个别生产成本报价竞争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价格监测的基本准则,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得低于其个别生产成本价进行市场销售或串通投标、抬高标价。

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将低于市场成本价的情况分为“价不抵铜”、“价不抵料”、“价不抵本”3种评定标准。

其中,“价不抵本”定义为:报价大于标的物“直接材料”定额总价,但明显小于标的物市场成本价。

标的物市场成本价:总的要求是不得低于其生产成本,目前暂以标的物“制造成本”定额总价×(1+10.44%)公式作为提示标准,即市场成本除必要的标的物“制造成本”外,期间费用率不得小于10.44%。期间费用率的参考标准是国内线缆行业2015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财务报表数据的平均值。其中,“制造成本”除了显而易见的直接材料成本外,其构成部分的人工费和制造费占比兼顾了国内行业现实水平。

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质监总局、中机联等部门支持下,选定65家管理基础较好、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区域代表性的企业对行业重点产品价格进行监测,表明价格监测在行业自律建设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并且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根据比较,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暂定的市场价格监测办法比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监测采报方法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

事实表明,守住《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暂定的价格监测的基本准则,就是守住了基本产品质量的基础,就是守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

4、抵制低价恶性竞争需从源头抓起

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要维护市场公平原则、消除低价恶性竞争和其它违法违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光靠企业自律、商会监督是不够的,要靠“社会共治”。其中,招标方要从源头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的完善招标方法尤为重要。鉴于此,商会领导坚持数年通过包括“两会”等各种途径向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方积极建议和提出改变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去年9月下旬以来,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在实施《监察提示函》办法的同时,顺应行业企业诉求,引领带头、先行先试,重点将商会有关招投标预警提示工作前移,即借助第三方,在招标项目价格开标后、评标期间、中标结果公示前做好价格监测分析服务工作,并以《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形式传送招标方,推动招投标评标方法的完善,从源头上消除低价恶性竞争和其他违法违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达到商会自律和监察工作的最终目的。为了引起国网公司等央企大集团的重视,今年8月还与中国线缆商会(筹)吸取了业内众多企业的建议并咨询了国内专门从事招投标事宜的律师意见向国网公司递交了“关于对国家电网公司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建议”,希望国网公司能够改善目前招投标中尚存在的某些不合法合规和不尽合理的地方。9月28日,国网公司专门邀请商会前往国网物资公司进行了正面交流,省商会和中国线缆商会(筹)有关领导和青岛汉缆、宝胜科技、宁波东方、江南电缆、中天科技、远东电缆、亨通力缆等单位14人参与了交流。商会关于招投标预警提示工作前移的《投标报价分析建议书》形式得到了国网公司物资部门领导的首肯。

5、关于商协会组织在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中的作用

商协会作为行业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要承担政府的助手作用,另一方面要承担传递企业的心声,维护和争取企业合法利益。它和“帮会”有着质的不同!商协会应听取会员企业合理的所求,更多地为会员企业的根本合法权益服务,在公众社会伸张正义、引导和传递正能量。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来加强行业自律?如何来加强质量的坚守?如何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说是行业组织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的很重要的一个工作,也是不可能回避的广大会员企业的索求。

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自2013年9月颁布《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开展自律和监察工作以来,坚持调查研究、正面引导、边行边试,积极依靠江苏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动会员企业,一方面打假维权,一方面加强自律诚信建设,江苏地区招投标市场秩序有了一定改善。但从全国范围讲,招投标低于生产成本中标现象依然严重,不仅损害了江苏参加投标的守法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全国参加投标的守法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对此情况,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在“2014年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会议”明确指出:“对严重偏离监测价格或低于成本中标的企业,建议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国家《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对某些企业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价行为采取寄发《监察提示函》的举措,是一种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的行为,既是对用户安全利益的提示,也是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企业的友情提示。实施的时候是有一个渐进过程的。商会一届三次理事会暨会长扩大会议明确,根据有关会员企业的建议,商会将与省质监局联合建立《电线电缆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凡本会会员初次涉嫌《监察提示函》价不抵本等监察提示的情况,商会与省质监局将组织约谈并监督整改,可以暂不向有关部门寄发《监察提示函》。会议同时根据外省商协会建议,对初次发现非本会会员企业及外省地区企业产品价格涉嫌价不抵本等中标的情况,同意商会向中标单位寄发《监察提示函》的同时抄送相关商协会,由其组织企业约谈,并加强质量监督措施,以便共同促进市场行为规范。如第2次发生上述情况,不管是否省内外商协会会员、会长单位和企业规模大小,省商会将坚持同一原则和标准,按《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执行。其初衷是希望某些企业不管何种考虑愿意低于成本价格供货,就一定要保质保量做好产品,以免用户和监督部门检查带来损失。事实证明,《监察提示函》的举措虽然可能给某些企业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但其对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提高行业产品质量的正面作用是巨大的。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不仅是江苏的商会,也是行业的商会,行业是大家的,行业规范了,受益的是每个企业,大家都责无旁贷。开展行业自律和监察工作不是哪个企业与哪个企业过不去,也不是哪个商协会与哪个商协会过不去,而是为了考虑大局和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让线缆产品质量名副其实,让行业真正持续健康发展。

有些商协会领导指出,要整治市场存在的违规现象,关键是让大家提高认识,大企业首先要做好表率作用。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非常赞成这种观点,同时深知开展自律和监察工作任务艰巨、贵在坚持。商会开展这项工作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商会将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认真按商会议事规则努力把“好事”做好!请大家放心,商会既不会选择性“自律”,也从没有授权媒体对某个企业故意抹黑。目前,商会有关招投标预警提示工作的项目见证信息基本上有两个来源,由商会会员企业自主提供和中缆在线搜集征集。为做到公平公正,见证的信息一般都会与项目开标后24小时内在中国质量新闻网和中缆在线及电缆网同时披露,然后再按照商会既定流程跟踪监测与分析预警。见证信息被披露时,谁都不知道哪家企业能够中标,不存在成为某个地区、某个企业“以大压小、以强欺弱”打击同行企业的工具问题!

欢迎各企业监督并积极提供信息,为共同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线缆行业健康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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