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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28亿元新华人寿股权代持案中案

2016-11-29 14:03:12    来源:财新网    作者:n01    浏览次数:

 

  【财新网】(记者 于宁) 一桩代持引发的股权纠纷,演变成没完没了的诉讼案。从合作伙伴反目到法院判决的反覆,投资人宦国苍陷入了一场从商战到法庭的长征。

  2005年末,在引人瞩目的新华人寿股权争夺战中,宦国苍的香港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下称博智资本),与宝钢集团、苏黎世保险公司一道,超越了前董事长关国亮通过挪用资金形成的股权份额,对于推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新华人寿)摆脱内部人控制、重组上市起到了深远影响(参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4期“新华人寿战记”)。

  然而不为人知的是,这场股权争夺战却留下了一段隐患。

  在这场股权战中,宦国苍的博智资本除了公开持有的4.5%,事实上还拥有新华人寿另外9%股权。这9%股权名义上由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2007年10月更名为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用名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鸿元公司)持有,其资金则完全出自宦氏的博智资本。代持安排,是为了规避当时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这一代持安排引致后患。时隔五年,新华人寿上市前增资扩股,鸿元公司拒绝将股权还给博智资本,引发双方冲突。经过紧急谈判,这部分股权最终转让给第三方,除宦国苍的博智资本获得21.6亿元股权转让款,并未出资的鸿元也拿到7.02亿元“赎金”。

  2011年5月转让完成,博智资本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高院”)对鸿元公司等提起诉讼,称系因鸿元公司胁迫才签下转让条款,要求鸿元公司归还7.02亿元不当获利。2012年11月北京高院一审判决博智资本胜诉,鸿元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最高法二审改判鸿元公司胜诉。

  剧情的连续反转,不仅仅在于法律认定的分歧与复杂。博智资本指称,在一二审之间,有自称神通广大、索价奇高的司法掮客活跃其间,扮演了左右判决的角色。对此,鸿元方矢口否认,坚持要执行二审判决。目前博智资本向最高检提出监督申请,双方争斗仍未结束。

  从代持风波到法院斗法,这宗旷日持久的纠纷案相当典型,正显示了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中国商业投资步步惊心。

  中国式“代持”

  故事始于十年前的一次代持安排。

  博智资本2005年2月15日于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宦国苍在资本市场颇有名气,曾担任过花旗、汇丰亚太区投资银行总裁,2005年自行创办PE公司博智资本,并任董事长。2009年12月,他还开始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鸿元公司原名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亚创控股),创办人陈琦伟被称为是学者型老板。上世纪80年代,陈琦伟从美国留学归国后进入华东师大金融系任教。2000年底陈琦伟旗下公司发起成立亚创控股,陈琦伟担任董事长。宦国苍与陈琦伟在多年前就认识。

  2005年12月1日,博智资本与亚创控股签订协议,委托亚创控股代博智资本持有新华人寿9%股份,共计10800万股。协议明确规定了代持双方的权益和一切事宜,约定“亚创控股通过上述股权转让而取得的新华人寿股份、以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一切权益和权利,均归博智所有,亚创控股对该等股份不享有任何实际权益和权利”“博智资本可在任何时间要求解除代持关系,亚创控股需按照博智资本的指令随时将该9%股权转让给博智认可和指定的公司”,双方并对亚创控股代持目标股权应得的报酬作出明确的约定。与此同时,亚创控股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以每股4.20元的价格受让后者持有的新华人寿9%股份。2006年6月-8月,博智资本共计向新产业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5669.86万美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亚创控股代博智资本成为名义持有新华人寿9%股份的股东,博智资本依约向亚创控股支付了服务费(公关费)、顾问费、年费共计153万美元。

  代持协议签订后半年,2006年6月,陈琦伟把亚创控股的控制权转让给陈嘉伟(两人非兄弟关系),后再更名为鸿元公司。

  这种代持绕开了监管,与近年来互联网界流行的VIE结构(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有异曲同工之处,然而此举亦将其资本权益放到了法律的边缘。

  从翻脸到赎身

  2010年10月,新华人寿发布公告,开始增资扩股,准备上市,增资方可按照每持有12股认购14股的比例认购新增股份,每股认购价格10元,增资扩股的截止时间为同年11月26日,过期将丧失增资认股权。

  博智资本多次要求鸿元公司交还其代持的股份。然而陈嘉伟此时已不甘为人作嫁,拒绝配合转让。鸿元公司进而直接向新华人寿入资4.5亿元,欲自行增资认股。

  2010年11月10日,博智资本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9%股权提请仲裁。11月15日,鸿元公司发函给博智资本,称因博智是境外公司,不具备持股资格,所以鸿元公司与博智资本之间不存在合法的代持关系和有效的代持协议。

  “为了不丧失新华人寿增资扩股的认股权从而给博智公司造成人民币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博智资本不得不与鸿元公司谈判妥协。最后确定,将这部分股权以每股20元(股权款总计21.6亿元)出售给第三方弘毅投资,并同意每股割让6.5元给鸿元,即由弘毅投资再向鸿元支付7.02亿元,作为其同意将该9%股权和相关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赎金”。2010年11月26日,博智资本、鸿元公司、弘毅投资(由收购主体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三方签订了协议。

  据弘毅投资一位参与交易的人士称:“当天谈到半夜,一度绝望了,感觉谈不成了,鸿元一直在提价,最后谈到7亿。”签订协议后,新华人寿将鸿元公司打入的4.5亿元增资款退回。

  新华人寿2011年12月16日上市,股价达到25元。

  两次判决

  宦国苍并不愿意就此结束。2011年5月,博智资本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指所签条款是受到胁迫,要求鸿元公司归还7.02亿元不当获利。

  这有些出乎陈嘉伟意料。“当时是三方谈好的,有协议才给我们钱的,我本来是帮他们处理这个问题,没想到他又以什么胁迫来起诉。股权本身就不是他的,怎么能说他把股权获利割让给我们?”他对财新记者说。

  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11月一审判决博智资本胜诉,认为包括鸿元公司、弘毅投资在内当事各方对代持关系均予认可,鸿元公司在2010年5月25日《关于处理新华人寿股权问题的董事会决议》中亦明确在其名下的9%股权系与博智签署协议而实际代博智持有,因此代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我国未禁止外资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只是根据外资股东在境内保险公司持股比例区分企业形态进行分类管理,故双方依约确立的代持关系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判决鸿元公司向博智资本返还7.02亿元。

  鸿元公司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个月后的2014年6月,最高法二审改判鸿元公司胜诉。二审判决书认为,虽然双方的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尽管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股权代持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 7.02亿元为委托投资的收益;一审判决未能区分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仅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此后,博智资本提起再审程序,最高院于2015年6月驳回博智公司再审申请。当年8月,博智资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最高检于2015年10月受理。7.02亿元款项的大部分被博智资本申请冻结。

  掮客罗集中

  博智资本提起再审申诉和监督申请,与宦国苍二审期间曾遭遇“不速之客”相关。

  2014年1月23日,一名吴姓男子来到博智资本香港办公室,紧急约见宦国苍,称受一名叫北京“大伟”的人之托来相商要事。第二天,大伟致电宦国苍称:“1月21号最高法召开的审判委员会的结果你们是否已有所知,情况对你司不利,赞成改判的占了多数。”为了证明其可信性,大伟向宦国苍讲述了开会的一些内情,并表示可以安排有审判决定权的人直接见面商谈条件。对此,宦国仓表示了拒绝。不过几番交流下来,宦国苍感到事出有因,判决结果难言乐观。

  2014年6月,最高法二审果然推翻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

  宦国苍震惊之余,开始逐步了解大伟这一神秘人物。此人真名叫罗集中,化名大伟(亦化名Tiger、007、GJ),1962年12月出生于广东惠州,大专毕业,曾是上海亿高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他于2009年因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9个月,取保后潜逃境外,目前被上海警方网上追逃。此后,有人曾在加州、香港见过他。

  宦国苍表示,各方证据显示,罗集中的背景并不简单,他和某些重量级法官和关系户律师所过从甚密,其酒宴上亦出现过法官亲属。一位认识罗集中的人士也表示:“很多官员、老板的小孩在洛杉矶,大伟在那边帮助照顾一下,帮着毕业找工作,搞个身份。他这种关系不少,在北京的一些关系也是他运作的。”

  宦国苍称,在罗集中方面与他的通信及面谈过程中,对方称原本是想代理博智投资一方,遭到拒绝后才转向鸿元公司;不料鸿元官司虽胜,但7.02亿元款项的大部分已被博智申请冻结,各方的利益并未落实,因此不断继续斡旋。

  天价律师费虚实

  2014年9月11日上午,亦即最高法二审判决三个月后,罗集中再次给宦国苍打来电话,催促博智资本考虑和解、放钱事宜。罗集中提出折中方案:“我建议各取金额的三分之一:你们三分一,鸿元三分一,我们三分一。是否可以?”宦未予认可。

  2016年1月30日,罗集中给宦国苍的短信称:“和解今成最终结论:如果您同意,我运用最大的法宝去压鸿元,拿个好兆头20%回来,按冻结的6.6亿*20%计算=1.32亿。如果同意,我马上进行。因为他被律师弄了3.1亿,被股东坑了6千万,所剩无几,再压、再刮不现实。我精疲力竭了,请给予最后的答复。”

  2月4日,罗集中再次短信宦国苍:“要是和解了,贵公司拿1.32亿的话,他(鸿元)拿5亿多,名义上的5亿多扣除开销、律师费就去了大半,三个股东每人也就分得几千万,真正到陈氏的手剩下不多。”罗集中并称,“我不代表陈嘉伟,我在这事上,100%中间调和之人,有能力促成这和解”。

  鸿元公司在二审一开始就解除了一审的代理律师,转而聘用了两家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宏律师事务所、东卫律师事务所。有材料显示,东卫律师事务所以及罗集中控制的深圳冠爵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冠爵)作为一方,在本案要按诉讼标的的20%向鸿元收取律师费及奖励(10%的律师费加上10%的奖励)。

  不过,东卫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张世国向财新记者表示,不知道罗集中这个人,更不知道有高达20%的律师费,这“太可笑了”。鸿元公司的陈嘉伟也称,不知道冠爵公司,不知道罗集中。

  财新获得的一套银行转账单显示,鸿元给冠爵的前期费用打到了罗集中控制的冠爵法律顾问事务所和深圳市冠爵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财新记者将鸿元公司给深圳冠爵的一份打款税单复印件(显示鸿元公司给深圳冠爵打款2374万元,税额69万元)发给陈嘉伟确认,截止记者发稿时为止,尚未获得答复。

  根据法院公开的信息,在最高法二审判决鸿元公司胜诉后,鸿元公司曾于2015年7月在北京市高院向博智资本提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以期向博智资本索取本案高达2.86亿元的赔偿——1.81亿元的利息损失和1.05亿元的律师费等损失。

  罗集中主要在境外遥控操作国内事项。有线索表明,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被调查后,罗集中极为关注,并指令其女将深圳冠爵关闭。

  在目前对外公布的奚晓明案情中,没有罗集中的名字,不过确实出现有司法掮客的身影。2015年8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公开讲话中谈到奚晓明案,称奚晓明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是司法界的耻辱。

  最高检受理博智资本的检察监督申请已逾一年,目前尚未给出结论。

  资料:各执一词的代持之争

  鸿元公司:

  #三方谈判时,博智资本并未被胁迫,而是自愿签订协议。

  #代持无效:保监会办公厅一份《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证明:中国保监会明确表示如果存在代持合同,则合同无效。而鸿元公司所持股权已经得到保监会审查批准。2004年5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25%的相关规定(2009年9月修订后实施的新《规定》取消了这一条款)。

  博智资本:

  #被胁迫签协议。

  #代持有效:《合同法》对无效协议有几个界定,其中之一就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违反这些规定,即使代持也可视为有效合同。

  部门规章属于国务院部委在执行法律、法规中的具体化规定,不能独自成为判决投资不合法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表明,即使投资行为违反了部门规章,其法律后果也不应是被取消投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以登记显示的“名义股东”来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财新记者王和岩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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