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东方精工在为出具普莱德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依旧向普莱德原股东发送了《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而这种行为在当初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中,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东方精工发给福田的《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可以看到,东方精工根据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报告中的意见,要求普莱德原股东应向东方精工支付补偿金额合计26.45亿元,福田将承担2.64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东方精工并没有根据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出具通知,而是根据尚未通过审计流程,由立信出具的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得出的补偿金额。
根据当初东方精工与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第 9 条规定,东方精工应在利润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的 30 个工作日内,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进行专项审计,并于东方精工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出具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东方精工应在利润承诺期间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普莱德原股东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并将专项审计意见以及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书面通知普莱德原股东。
从此可以看出,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原股东发送《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属于违约。
一位接近此事件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普莱德原股东已经在分析判断东方精工违约行为对其的影响,不排除追究东方精工的违约行为,这也会导致后期赔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于东方精工为何不出具2018年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东方精工指出,普莱德未出具2018年审计报告的原因是因为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未在普莱德的原始财务报表或在经立信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同时指责普莱德违反了《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
有专家指出,如果普莱德管理层不认可审计报告,一方面可以积极推进东方精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普莱德管理层三方之间的沟通,将不认可的数据提出。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不认可的财务数据标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当东方精工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普莱德原股东或东方精工可以根据《购买资产协议》,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进行审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