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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通道业务判决,华澳信托败诉

2020-11-11 14:39:06    来源:第一产经网    作者:产小小    浏览次数:

这是通道业务!我们不承担责任!

当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时,这往往成为信托公司免责的“官方回复”。而近日曝光的华澳信托和吴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打破了这一常规。

业内认为,这是第一例通道业务被判败诉,信托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通道业务不免责。

华澳信托面临千万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显示,华澳信托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存在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曼的利益,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曼等投资者损失,酌情认定其对吴曼的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之所以判决华澳信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在信托项目进行过程中,根据华澳信托自行出具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华澳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并没有发现、排除涉案信托项目的各种风险,反而出具报告认为“项目保障营收稳定……项目去化速度令人满意……项目风险可控,本次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由此可见华澳信托对信托项目管理流于形式,存在信托失责的情况。

第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时存在“对机构委托人未作充分调查,对其委托资金来源的调查流于形式,对该信托计划的委托资金来源未尽到合规审查义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具体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是华澳信托作为专业信托机构所不应当存在的行为,因此华澳信托在进行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第三,华澳信托称,其作为事务管理型信托的受托人,不对信托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进行穿透性核查。法院认为,华澳信托作为专业信托机构,即使本案的信托履行属于被动事务管理型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华澳信托也应当审慎尽职地履行受托业务的法定责任,把控业务准入标准,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同时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管理,严格资金支付,严格贷(投)后管理,还应特别关注信托项目背景以及委托资金和项目用途合规性审查,不得向委托人转移信托计划合规风险管理责任,而华澳信托在签订及履行涉案《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尽到上述责任,故存在一定过错。

第四,从华澳信托行为的违法性来看,华澳信托作为专业信托机构,应当遵守《信托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信托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华澳信托作为“华澳·浙江联众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信托义务。从前述华澳信托的过错行为来看,华澳信托违反了《信托法》所要求的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法定义务,因此存在违法行为。

第五,从华澳信托违法行为和吴曼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

其一,吴曼等投资者曾专门与华澳信托客户服务人员进行了电话求证,可见若没有华澳信托的信托产品作为信赖依撑,吴曼等众多投资者可能不会轻易陷入犯罪分子的骗局。

其二,本案所涉法律关系虽为单一资金信托关系,委托人是上海寅浔,华澳信托是信托受托人,吴曼等投资者是作为有限合伙投资人进行出资,但是在信托项目的实际运营中,若华澳信托能够按照相关信托法律和规定,谨慎严格地按照《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金来源进行认真审查,对信托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信托贷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进行发放,犯罪分子就无法将信托委托人的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占有,吴曼等投资者的资金也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因此,虽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本案中吴曼等投资者损失的根本和主要原因,但是华澳信托的过错行为无疑也为前述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和可能,具有“源头性作用”,故华澳信托的侵权行为和吴曼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根据二审判决书,预计总共有157名投资者可能提出类似诉讼,损失总额高达2.3亿元,参照20%的标准,华澳信托将可能面临4600万元的赔偿。

通道业务“无责”的信托公司

近年来,通道业务风险事件屡有发生。由于信托机构仅是作为通道,拿的管理费不多,对风险把控、交易结构等问题有所疏忽,即便是不承担实际损失,看似转移了风险,但实际上对信托公司长远发展意义不大。

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近年来一些通道业务浮出水面。今年4月,上市公司东方网力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2019年4月17日,宁波网力(东方网力控股子公司)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中粮信托·睿元三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睿元三号”)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其以自有资金2.8亿元认购睿元三号产品,中粮信托以宁波网力所认购资金向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信”)发放信托贷款2.8亿元。东方网力公告称,截至信托终止日2020年2月20日,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合计约为人民币2.9亿元。

今年6月,美都能源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于6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涉及一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被告被起诉,目前该案件处于应诉举证阶段。美都能源在公告表示,2016年10月21日,原告芜湖渝天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泰康”)签署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芜湖渝天将 31 亿资金委托给国投泰康,用于向借款人闻掌华先生发放信托贷款,共计31 亿元。随后,国投泰康信托的母公司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紧急发布澄清公告称,传闻提及的信托产品是“国投泰康信托鸿雁2169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该信托产品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国投泰康信托不承担到期兑付风险,也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且该信托产品已于2019年10月到期并结束。

另据资料显示,这并非国投泰康信托通道业务首次陷入风波。2018年6月,西藏发展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易隆兴”)将股权质押给国投泰康信托,向其借款4.5亿元,同时天易隆兴还分别为隆徽新能源、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国投泰康信托贷款3.2亿元、2.5亿元提供担保,这三项借款均逾期未能偿还本息,之后国投泰康信托一纸诉状将西藏发展告到法院。

通道业务一旦出现风险,信托公司的回复通常是:“所涉及的信托项目为我司事务管理类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结束,我司已正常履行受托人职责。”业内认为,通道类信托项目一旦结束,就跟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没关系了,信托公司需要承担的多是声誉风险。但在业界实践中,通道业务也经常会因受托人权利义务不明产生纠纷。

专家认为,在通道业务中,受托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其应承担信义义务或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与委托人产生纠纷的情况。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以此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坚决去通道治乱象

信托公司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因其具有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进行资产管理交易的制度优势,因此衍生出大量的信托通道业务。当产品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以“通道业务”作为免责的借口,拒绝赔偿。此次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被判赔,再次给业界提醒,信托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尽快去通道,真正回归信托本源。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银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信托业坚持治乱象、防风险、补短板和促转型,推动行业回归信托本源和健康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信托资产规模稳中有降,通道业务连续十一季缩降。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信托业受托管理信托资产余额20.86万亿元,较年初减少7432.79亿元,同比下降5.16%。金融同业通道业务规模4.22万亿元,较年初减少1.49万亿元,同比下降36.16%,已连续11个季度持续下降,较2017年末峰值压降近六成(57.98%)。监管套利、多层嵌套和资金空转现象大幅减少,期限错配情况逐步纠正,金融体系运转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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