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达建筑公司)承建的门头沟区小白楼二期棚改安置房项目工程,于2011年11月26日开工,2016年11月10日竣工。该项目由住宅楼和商业楼组成,建设单位为北京京西百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百灵公司)。京西百灵公司在施工过程就严重违约,近12亿的工程款,只支付了6亿元。由于此项目为区政府的民生工程,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公司自筹资金,将该项目顺利完成。我公司站在讲政治和为政府分忧的高度,配合完成了住宅项目的竣工验收,让老百姓第一时间顺利入住。但随着老百姓入住,京西百灵公司反而更加嚣张,毫无顾忌,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作为反制措施,也是按照合同及北京住建委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公司未配合办理该项目商业楼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因一直未收到工程款,我公司于2018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该案一审判决京西百灵公司再支付我公司2.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由于一审判决有失公允,尚有约2.8亿元的人工费未予认定,故我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二审尚在审理阶段。
近期,我公司发现京西百灵公司在销售未经验收的商业楼,于是我公司到规自委门头沟分局查询相关信息,发现京西百灵公司竟然于2021年11月办理了该商业楼盘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而且这些商业楼盘(约3万平米)均已登记在了京西百灵公司法人及其密切关系人控制的公司名下,正在赤裸裸的转移资产。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备案的情形下,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由于情况紧急,且涉及我公司数亿元的经济利益,我公司按照程序向门头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规自委门头沟分局书面回复我公司:该项目商业楼是按照《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329号)和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两个文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据此,我公司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并发现了如下问题:一、处理的范围不符合京规自发【2019】329号界定的“历史遗留”项目的要求。具体如下:1、历史遗留项目指的是指城镇住宅楼项目,而并非是商业楼。2、本涉案项目的商业楼完工时间为2016年11月,晚于文件规定的2015年7月之前。3、本涉案项目的商业楼并未交付及被购房人实际使用,由于未竣工验收及备案,我公司一直未于交付,更谈不上被使用。4、“购房人”的主体不符合要求,现商业楼的购房人为京西百灵公司法人及京西百灵公司总经理控制的公司,显然是变相转移财产的接受人。由以上四点可见,本涉案商业楼不在329号文件处理的历史遗留项目范围之内。二、“处理措施”也未按【2019】32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去执行。329号文件的第六款第(四)条:“房屋建成后,因工程款结算纠纷、擅自变更规划方案建设等原因,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历史遗留项目,可在‘处理方案’明确后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在本涉案商业楼不符合历史遗留项目的前提下,规自委门头沟分局既使套用本条款,为涉案商业楼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应该按照该条款的要求,在明确“处理方案”后才能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但门头沟分局并未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其结果是开发商转移资产、逃避了责任,却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三、规自委门头沟分局套用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为本涉案的商业楼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完全不符合该文件的要求。“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而京西百灵公司的商业楼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是因为京西百灵公司拖欠工程款,无法竣工验收产生的问题,此问题与上述五条规定的“遗留问题”毫无关联,即本涉案商业楼根本不是1号文件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
自然资发【2021】1号和京规自发【2019】329号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界定有相同,也有不同,但本涉案商业楼不合符上述任何一个文件的要求。而门头沟区“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市规自委门头沟分局却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前拼后凑,把两份文件明套用在一个项目上,帮助京西百灵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真是胆大妄为,也可谓是“煞费苦心”。同时自然资源部在【2021】1号《通知》中明确提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而本案就是明显的“借机搭车”。
就此上述异议,我公司多次通过北京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通过给规自委门头沟分局发《函》及现场信访的方式请求给与答复。在规自委门头沟分局始终是在回避问题,隐瞒事实真相。在与规自委门头沟分局有关人员沟通时,分局的有关人员含蓄的表示,该项目确实存在了解情况不清楚、不彻底的问题,但都是区“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的相关领导和分局领导决策的,他们也无力解决。而我公司现场信访,规自委门头沟分局的工作人员几次拒绝接访,其中一位工作人员(女)态度极其蛮横,不但拒绝接访,而且称“这些事都是上面领导决定的,有本事,可以去告”。
京规自发【2019】329号《通知》第七款、惩戒措施中明确提出:“区工作办在提出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涉及的违法违规及不当牟利等行为逐一梳理明晰,并在历史遗留项目认定公告发布后,同步将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及上述明晰情况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责,强化与人民法院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及诉讼等手段对开发企业严厉追责”。在整个事件中,我公司被行政公章“施暴”打成内伤,相反开发商不但没有被追责,而且摇身一变,成为巨大的获益者,这难道是京规自发【2019】329号和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的初衷?
在如此清晰的事实面前,规自委门头沟分局相关部门在局长贾某(同时兼任门头沟区“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的指使下,置文件精神和要求于不顾,乱作为、滥用权,任性挥霍公权力,与京西百灵公司相互勾结,为京西百灵公司逃避债务开辟通道。在我公司同京西百灵公司沟通过程中,其法人也多次表示,其已经同规自委门头沟分局的领导协商好了,不怕我们反映,不怕我们起诉、上访告状。
规自委门头沟分局在接到我公司多次的信访信息后依然置之不理,回避问题、拒绝解决问题,让违法违规问题延续,极大的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制造企业与政府的矛盾,制造群众与政府的矛盾。
按照我公司与京西百灵公司诉讼的一审判决,及京西百灵公司拖欠我公司的人工费,合计约5亿元。目前,我公司还有上千农民工兄弟的工资、大量的材料商货款没有付清,如果京西百灵公司将资产转移,我公司将面临无财产可执行的状况。如若出现这样的结果,我公司作为朝阳区国资管理的企业,有可能面临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失,上千农民工的工资,大量材料商的货款无法支付,极有可能会出现群访事件,引发大量社会问题,给政府公信力带来极坏的影响。现在,我公司因此项目,已背负了巨额的债务,引发了多起诉讼,并已无力支付大量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员工情绪极大(多次要组织上访),企业举步维艰,面临破产。